中新网肇庆6月12日电(黄耀辉 唐景生 黄登魁) 贵州籍男子彭某等四人因抢劫、盗窃端砚或收购赃物,日前被广东肇庆鼎湖区法院判处一年半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鼎湖区法院区法官12日表现,该案件涉案端砚达59块,总价值近250万元,是该法院审结波及端砚数目最多,价值最大的一宗案件,亦是今年审结的第三宗涉端砚的刑事案件。

  彭某,男,1982年8月出身,贵州人,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。余某,男,1982年2月出生,贵州人。郜某,男,1974年5月出生,贵州人。李某,男,1962年6月诞生,鼎湖人。 2011年5月4日早上8时许,被告人彭某、彭某涛(另案处理)、谢某(另案处置)经过事前踩点、商量后,3人驾乘摩托车携带刀具、绳索、袋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肇庆市端州区黄岗办事处某端砚轩店铺展厅内,将保安用绳子捆绑双脚拖进厕所,由彭某涛、谢某负责予以把持,被告人彭某负责将展厅内摆放的端砚装进袋子里,共装进11块,经鉴定价值为国民币625000元,其中的三块端砚掉落在店铺外的路处。

  2011年5月4日,被告人李某在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一出租屋内,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形下,仍向彭某购得7块端砚。经警方侦察查实,上述7块端砚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办事处某端砚店铺被抢的端砚。

  2011年7月12日晚上11时许,被告人彭某、余某、郜某、王某(在逃)、黄某(在逃)经由事先踩点、磋商后当晚有分有合共三次进入肇庆市鼎湖区坑口321国道边的一端砚厂展厅内盗窃砚石盗走砚石共48块。案发后,上述赃物已由警方如数追回。

  法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作出裁决:被告人彭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剥夺政治权力二年,并处罚金150000元,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10000元,总跟刑期二十七年六个月,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,并处分金160000元;被告人余某犯偷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;被告人郜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10000元;被告人李某犯粉饰、瞒哄犯法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
  材料显示,肇庆有“中国砚都”的美誉,该市端州区盛产的端砚自唐后为贡品,为中国纸墨笔砚之首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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